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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河川局用地取得實務作業第五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38期/ 發布日期:112/05/05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前段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常見的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如屬合法建築改良物,其補償對象即為該建物之登記人,但農作改良物,因沒有相關登記制度公示資料能證明何人為權利人,所以只能於辦理查估作業時,由相關權利人檢具各證明文件,來佐證何人為補償對象。

第五河川局(以下簡稱五河局)在「石牛溪頂柴裡堤防改善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圖1、2)中,曾有民眾提出:「土地所種植之農作改良物該由何人領取補償費」的問題,五河局解釋依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九條規定: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下: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二、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三、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核發對象經徵收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由其具結領取補償費。如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當事人協議,達成協議者,按協議結果發給;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存入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而該補償費如逾十五年未領取,將歸屬國庫。民眾聽後即解除疑惑,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後順利領取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