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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撥用小提醒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40期/ 發布日期:112/05/19

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之用地取得除有徵收私有土地問題外,如涉公有地取得,尚需依財政部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辦理撥用,一般而言該作業早於徵收土地之期程,過往有因未查明該土地是否屬無償撥用或該年度未編列用地費,致核准撥用後,不及於約定期限內繳清當期應付價金,恐衍生註銷撥用或需支付撥用土地費用之延遲利息。

基此,為避免上述情事之發生,影響工程之推動或增加經費負擔,故辦理公地撥用時,需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無償劃分原則」予以查明,待撥之土地究係有償或無償,如屬有償撥用之土地,應先確認經費來源,以為因應。

實務上,執行河川或區域排水用地取得,常遇農田水利署(原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因應改制為公務機關,且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撥用,應辦理有償撥用;爰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之用地取得,特應查明所涉公有地管理機關是否為農田水利署,如為該機關所管理之土地,又經費無法一次籌足時,建議可先與國有財產署及管理機關協商撥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