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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道浮覆地所有權人申請復權之要件及程序。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40期/ 發布日期:112/05/19

常常接到民眾陳情,他先祖所有之淹沒於水道內土地,近期發現浮上來變成陸地了,他要申請浮覆地復權程序,請水利署還地於民的案件。

首先可以申請土地復權的法律依據為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及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又何謂為回復原狀時?

依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係指經公告劃出水道區域線外之土地,又稱「水道浮覆地」;又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定義之浮覆地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所以不是陸地浮出水面就可以申請復權,是必須要「劃出河川區域外」之土地才稱作為浮覆地,才可依照土地法第12條由所有權人申請恢復所有權。

如何申請復權程序呢?

有關申請復權程序,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該滅失土地劃出河川區域之日起15年內,逕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復權。

如何認定浮覆地之回復原狀範圍、認定機關呢?

經內政部95年12月19日函釋在案,其中屬水道河川浮覆地之回復者,其回復範圍之認定,不論係天然或人為之原因,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外之回復事實狀態;其回復之認定權責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所以,水利主管機關僅就劃出與否及何時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