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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補足河川駐衛警巡防人力以守護河川安全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41期/ 發布日期:112/05/26

台灣河川之管理工作,原由各縣市政府辦理,水利署(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以下簡稱本署)於88年2月1日起全面接管省管河川(現為中央管河川24條,跨省市管河川2條)計26條水系河川。為河川巡防取締業務需要,於87年6月及12月依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1條(現為河川管理辦法第11條)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奉准設置河川駐衛警察110人,執行水利法第75條之警察職權。

行政院自90年12月26日台90院人政力字第191939號函示規定,現有駐衛警應即予凍結出缺不補迄今。本署河川局駐衛警察有因屆齡或個人生涯規劃等因素而退職或離職,造成駐衛警察人力不足。且由於法令制度之修正規定,新增排水海堤堤身管理業務,及為因應氣候劇烈變遷,應積極辦理河川疏濬及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業務等,在本署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遴補下,獲行政院於106年8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060052823號同意於18人範圍內,如經公開甄選仍無法自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駐警移撥補實時,即得公開徵才新僱,以健全巡防人力需求。

前開行政院函釋無疑對於本署於整體河川巡防人力上打上一注強心劑。本署於107、109及111年分別辦理3次駐衛警甄選考試,加上自他機關移撥,已進用17名駐警人力。評估近幾年將是第1代河川駐衛警前輩的屆齡退休時期,相關駐警人力將面臨大換血。惟河川巡防管理工作不容懈怠,後續本署仍會繼續向行政院爭取以守護河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