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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第二階段水權用水範圍資料管控機制 強化水權管理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41期/ 發布日期:112/05/26

為符合水利法第17條「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之規定,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自98年建置「水權用水範圍管理系統」,同時優先針對水權量占比最高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及「農業用水」推動-申請水權登記應提交用水範圍資料表之管控機制,以做為水權主管機關核發水權之參據,迄今各水權主管機關執行成效優良,統計11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水範圍表件總量,家用及公共給水1,009件,農業用水11,214件。

茲因上開管控機制實施多年,已有相當成效,為利整體水權管理,本署於112月3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管控機制,將上開管控機制擴大至各用水標的,亦即各水權主管機關於受理水權登記申請案件後,應將水權登記申請人所附「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及「其他用途」等各用水標的之用水範圍資料表提交至水權用水範圍管理系統,作為主管機關核發水權之佐證資料。

另本署考量水權主管機關核對用水範圍資料相當耗時,若發生申請人資料有誤須再補正,耗費更多時間,故本次建置之「水權用水範圍管理系統」提供水權登記申請人可在正式提出申請水權登記前,先行利用至該系統先行檢核其用水範圍資料之正確性與合理性,以減少後續補正時間,除可簡政便民外,更加速水權審查流程,創造雙贏。

自第二階段管控機制實施後至今,各水權主管機關推動順利,相信在各水權機關之共同努力之下,水權管理工作將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