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緊鄰構造物施工時,有可能發生鄰損案件,因此,為提供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各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施工期間發生鄰損案件之執行參考,所以本署訂有工程施工期間鄰損作業之指引供參。
以下分發生災害工地緊急處置、發生災害後辦理事項及接續工程施作等三個階段簡要說明:
一、發生災害工地緊急處置
(一)施工期間如經監測擋土設施傾斜超出管理值,應暫停施工,檢討工法或補強後再行施作。
(二)工程開挖發生鄰損,應立即採取防止災損擴大之處置,如:「擋土設施傾斜與鄰房間產生地面開裂之裂縫,以帆布覆蓋,避免雨水滲入裂縫持續擴大。」、「擋土設施與鄰房之間有土壤流失或發生砂湧現象時,應緊急於開挖面及土壤流失處回填土壤。」、「減少擋土設施頂面之臨時荷重或機具非規律振動。」等。
(三)打擊樁導致鄰房牆壁或地坪開裂應暫停施工,檢討工法後再行施作。
(四)如有傷患,將傷患急救及送醫診治。
(五)現場拍照及處置情形紀錄,並於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出險。
二、發生災害後辦理事項
(一)於適當處加設觀測釘及傾斜計(儀)等監測設備,並重新律定監測頻率及管理值,持續觀測位移及沉陷之情形,且確實記錄。
(二)檢討鄰損災害發生之原因,研擬鄰房補強工法,並經技師簽證認可安全補強工法之結構穩定分析計算,以維施工安全,避免再有鄰損事件發生。
(三)後續復舊及工程施工之工序、時機及完成時間由廠商提送監造單位,經監造單位覈實確認後,再陳報執行機關備查,以避免二次災害發生。
(四)督促施工廠商與鄰損所有權人完成協議,並簽署協議書;視需要請公正第三方單位辦理鄰損鑑定。
(五)經全面監測及檢視未超出管理值,確認施工安全無虞,始得施工。
三、接續工程施作
(一)施工期間持續監測工程施工界面之穩定性,並確實記錄。
(二)控管施工廠商確實依協議事項辦理完成。
(三)施工廠商依協議內容完成修復後,督促其儘速與鄰損所有權人完成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