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
答: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本規範第7點前段參照)。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本規範第7點但書參照)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本規範第10點參照)。
(二)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問: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答:
一、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
二、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