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西部平原地區由於產業快速發展,在地面水源供應量不足,長期仰賴抽取地下水使用下,60、70年代起陸續發生地層下陷災害。地層下陷發生原因除天然條件不足-沖積扇及沿海地層屬過度抽水即易產生壓縮之土層外,產業發展、土地開發等過度使用地下水亦為其原因,因此地層下陷防治不單為地下水使用管制,土地使用及各項產業用水均衡合理發展為重點工作,涉及政府各部門包含農委會(現為農業部)、內政部及經濟部等各業務權責,為減少地層下陷對環境與國土之破壞,自民國84年起政府各部門即共同合作陸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計畫,依分工水利署為負責地面水供應、排水環境改善、水井處置、地下水補注、地下水及地層下陷監測、成因分析及對策研擬與行政幕僚等工作。
針對地層下陷監測工作,已建置完善多元監測系統輔助成因分析,從空中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及合成孔徑雷達干涉技術(InSAR)、地面精密水準高程測量及地下地層下陷監測井與深層水準樁等進行監測,每年以水準測量成果對外公布全臺地層下陷概況。重點地區如彰化、雲林、嘉義及屏東等地區每年檢測1次,至其他縣市則依年度經費狀況3至5年檢測1次;另臺北地區因有市府配合款,因此每年檢測1次。
多年防治計畫推動下,對於減少全臺顯著下陷面積(年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區域)已具成效,顯著下陷區域主要集中在雲林及彰化地區,尤其是雲林地區。全臺顯著下陷面積自90年代1,529平方公里,減少至109年105.6平方公里,惟110年遭逢百年大旱,降雨少地下水補注量少,面積增加為688.8平方公里。
111年水準測量檢測成果顯示,全臺顯著下陷面積310平方公里,仍以雲林地區最為顯著,面積由110年502.7平方公里減少為239.5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二崙鄉、崙背鄉、西螺鎮、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北港鎮、大埤鄉及東勢鄉等十鄉鎮;彰化地區110年53.3平方公里減少為約2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埔鹽鄉及溪湖鎮交界處;嘉義地區面積由110年132.8平方公里減少為0平方公里;屏東地區則由110年0平方公里增加為68.5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林邊溪兩側林邊鄉、佳冬鄉及枋寮鄉;其他地層下陷較緩和趨停或不明顯地區,顯著下陷面積均為0平方公里,包含臺北地區110年至111年間最大年下陷速率為0.9 cm(南港區)、苗栗地區107年至111年最大年下陷速率為0.48 cm(苑裡鎮)、臺中地區107年至111年最大年下陷速率為1.32 cm(龍井區)(註:最大年下陷速率為單點水準樁點檢測成果,屬小範圍下陷區域)。全臺顯著下陷面積概況圖如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