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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操作相關規定概述第八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51期/ 發布日期:112/08/04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民航局參考歐美日等國之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已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另依民用航空法第99之17條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亦自109年3月31日施行。上述法規施行後,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及具操作證始得操作。相關法規擇要概述如下:

遙控無人機註冊及操作規定:
(一)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0規定,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 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二)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規定,持有專業操作證者得操作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遂依前述規定,如欲操作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必須持有專業操作證才得操作;而一般民眾操作2公斤以下遙控無人機(航模15公斤)不需持有操作證,而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則須通過學科測驗取得普通操作證。

有關無人機之分類,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條,遙控無人機依其構造分類如下: 一、無人飛機。 二、無人直昇機。 三、無人多旋翼機。 四、其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者。(如圖1)

操作證之級別分類,有普通操作證、專業基本級操作證、專業高級操作證,並依照無人機的構造類型及重量來訂定各類操作證之級別(如圖2)。操作者須視使用需求並依法定程序及資格來報考,經測驗及格才可取得報考級別之操作證。

報考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時,測驗人須自備遙控無人機,而術科測驗用之遙控無人機規格於管理規則中亦有明文規定(如附圖3),應考人需依照該規定選用符合應考級別之無人機才可參加術科測驗。而各類操作證亦有訂相關之使用規定與限制。操作人須在許可操作規定範圍內實施操作。

交通部民航局為管理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能力審查、活動申請、學科及術科測驗、操作證申請、換發及其他有關遙控無人機之行政作業管理等事項,民航局已建置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之網站,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應考人要辦理註冊登記或報名參加學科或術科測驗等行政作業,均須透過該網站於線上辦理申請。

另民航局為提供應考人參加遙控無人機普通或專業操作證之學、術科測驗之需要,已編訂並發行「遙控無人機學科測驗規範」及「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規範」。相關測驗內容及作業規定於該規範內均有詳細說明,民眾可從民航局網站下載應用。另民航局網站亦有製作相關術科測驗項目影片供民眾線上觀看或下載。

政府為兼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及產業發展,自109年3月31起已開始依法對遙控無人機進行管理及管制並訂有相關違反規定之罰則,相關規定中對於自然人及法人(政府機關、學校及法人)訂有不同層次的規範,於重要設施地點或周邊區域(如機場或軍事要塞等)均有設置禁航區或限航區,所以欲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無人機之所有人及操作人均應事先了解作業區域之飛航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