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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未繳納罰鍰及使用費之處理作為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58期/ 發布日期:112/09/22

當人民因各種因素,被開處行政罰鍰或要求依限繳納的費用未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哪些應有的作為呢?因其類型複雜多樣,尚無法一一列舉,本次就通案性標準作業程序予以說明。

民眾(義務人)對於政府機關應繳納費用(含罰鍰及使用費)逾期未繳時,原處分機關將向權管財稅單位函詢義務人財產,之後檢具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期間,倘行政執行機關查無義務人財產,將會核發原處分機關該義務人之債權憑證,之後原處分機關需定期查詢義務人財產,倘其財產有所變動(或增加時),將循前揭程序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直至屆滿十年後,原處分機關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審計機關辦理註銷事宜。

為強化債權之催繳與控管以及債權憑證之管理,水利署已於110年2月明定「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債權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並同時將其相關規定(典型如每年向義務人函詢財產一次提醒)增加於「河海區排管理系統」中,以利控管。

綜整以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對於未繳納罰鍰及使用費之處理作為,倘能落實定期函詢義務人財產及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等事宜,即已符合管理及催繳妥適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