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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撥用不動產計畫宣導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62期/ 發布日期:112/10/20

撥用土地應取得撥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同意撥用文件,或已申請廢止撥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文件,或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管理機關之同意而逾一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如辦理有償撥用,另應說明辦理有償撥用之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及具體經費來源。

近期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機關編具撥用不動產計畫書申報後,常發生計畫書之撥用土地使用現況清冊,其記載內容與現地結果不符,導致審查機關要求釐清及補正。

有鑒於此,本署各機關於土地撥用案申辦前,務請邀集各權管機關(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區權管辦事處)協助現勘確認土地現況情形,嗣後將現勘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報土地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時,一併檢附撥用案件之現勘書面紀錄及簽到簿,俾利確認雙方對現地現況已有共識,以加速後續案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