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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土地財產卡之財產來源應如何填寫,是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原因填寫?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61期/ 發布日期:112/10/13

國有公用土地之財產來源,應依各機關實際取得之來源填寫,而非完全依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原因填寫。例如: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原因為「分割」,因分割非屬取得財產之原因,故不能直接將財產來源列為分割,而應查明該筆土地分割自何筆土地及分割前財產來源為何(例如徵收、價購或撥用),以實際財產來源填寫。
  國有公用土地財產卡資料,各機關應依據實際管理情形,參考「國有公用土地財產卡填卡說明」填載,該填卡說明可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二、相關範例項下下載。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格式,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並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分類、編號。且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辦理財產價值登記,並以一物設置一卡。
  財產帳為財產量值之明細分類帳,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格式設置之,按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