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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政策推動與管理系統建置發展水利規劃試驗所

  發刊期數:第0439期/ 發布日期:110/06/11

水利法通過「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其理念主要是將原本「完全由水道承納洪水」的思維翻轉為「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納洪水」,藉以有效提升土地耐淹能力。水利署整合國內外土地開發出流管制相關作法及經驗,已制定出流管制相關法規及頒定技術手冊,並整合建置出流管制管理系統服務(如圖1),強化義務人計畫申報與主管機關審查管理流程、協同國土利用監測整合作業辦理出流管制監督查核,掌握土地開發行為與其空間資訊服務需求,提供出流管制計畫、土地開發與公告排水路等查報管控資訊之查詢運用。

(一) 出流管制監督查核作業

為輔助各縣(市)辦理出流管制土地開發行為監督查核作業,自民國109年6月起協同「國土利用監測整合通報系統」進行臺灣本島、金門、澎湖、馬祖之衛星影像變遷監測作業,監測範圍濾除山坡地範圍(註1)、森林區(註2)、中央管河川(含淡水河磺溪水系)流域內指定區域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等範圍之全臺衛星影像變遷監測作業,其頻率為每月1次就各縣市(註3)、非山坡地範圍具一定規模以上(2公頃)之土地開發區域進行監測通報作業,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之變異點回報等工作。出流管制管理系統參照國土監測行政通報流程開發建構土地變異點案件查報、事件管理、統計輸出與電子信箱稽催等系統管理流程(如圖2)。

  • 圖2 出流管制土地開發變異監督查核系統服務圖2 出流管制土地開發變異監督查核系統服務

註1.出流管制「山坡地範圍」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之山坡地,其範圍包含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六都(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依法公告劃定範圍之山坡地

註2.森林區為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所劃定之使用區(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註3.新北市、宜蘭縣及南投縣等三縣市其轄管範若土地開發規模若大於1公頃之變異點則納入監測通報

(二) 管制案件申報/審核督導

另以儀表板數據呈現主管機關列管案件、執行階段與統計數據等資訊,各機關督導可點擊儀表板或由下拉選單快速篩選案件清單(如圖3),依其權限檢視義務人填報資訊、案件審查紀錄與其關聯資訊,包含案件申報總數、新申報、受理與已核定件數、已核定減洪設施數量與總體積等管控數據;各列管案件其細項資訊則包含案件審核狀態(審核階段圖表)、義務人填報內容、申請與檢核表及各階段提繳文件檔、申請基地GIS圖檔,以及各階段行政填報記錄。

(三) 技術諮詢服務團

  • 圖4 歷次推廣活動與專業推廣課程紀錄剪影圖4 歷次推廣活動與專業推廣課程紀錄剪影

為強化各機關、技師公會與執業技師熟悉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相關授權子法公告施行與資訊系統填報等政策推動。已成立技術諮詢服務團(圖4)。配合北中南三場推廣活動進行出流管制管理系統之展示說明;另假巨匠電腦認證中心(臺北、臺南)辦理訓練推廣課程,經由實機操作與現場交流俾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執業技師熟悉系統服務流程。

近年全球暖化日趨嚴重,我們面臨極端降雨的威脅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故政府推動出流管制工作更是刻不容緩。自108年2月1日開始施行之出流管制各項工作,除須由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於法令規範面、技術面及制度面共同配合外,更希望土地開發利用義務人能主動配合,藉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具體落實,並利用資訊化之出流管制管理系統,強化計畫申報與審查管理流程,即時掌握土地開發行其空間資訊,以提升出流管制推動成效,俾能有效提升整體流域耐洪程度,達韌性國土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