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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水權利你不可不知道的事北區水資源分署

  發刊期數:第0566期/ 發布日期:112/11/17

翻開綠色書皮燙金邊的水利法規彙編,找到水利法罰則篇為第九章,其中有關違反取水或排水不法條為第93條,共有兩項,上面是這樣寫的「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這是水利法就違規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之處罰規定。

因為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且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查北區水資源分署統計至今(112)年針對違反水利法93條擅行取水而受裁處之案件逾150案以上,案件樣態豐富多元,主要違反法規原因為「超過水權引水」、「權狀逾期登記後重新辦理取得登記」、「未取得水權而以機械動力取水」等,說明如下:

(一)水權人如果已取得水權狀(含臨時用水執照),請注意權狀上登載的事項,如核准年限、標的、引用水量等,所以在權狀登載的年限快屆期前,應該主動來辦理展限登記,以免逾期受裁處,且應依照原申請標的來用水,請勿作為其他標的來使用等,以免違法。

(二)引用水量也是很容易觸法的項目,於取得權狀後就必須在核准的水權量範圍內用水,並每月做好用水紀錄,切勿引取超過水權核准量的水,現在水利署已推行網路線上填報的政策,因此若能專人管理每月確實填報必能有效確認用水避免超量取水。

(三)另外常有民眾或業者不清楚法律規定,以為川流水不取也是流走,因此常有未取得水權而以機械動力取水(如水車取水、民眾私自抽取水源作為農用)等情形,這種因未熟稔法規或引水地點涉及公家機關權管而未能取得水權故受裁處案件亦屬常見,且此類案件常是民眾主動檢舉。

最後澄清一下,一般使用自來水的民眾是不需要擔心受裁處,因為相關單位(如北水處、台水公司等)已經先行取得水權,才提供民眾用水。大家若能遵守水資源用水規律,進行合法申請及使用,我們的水資源才能進行有公平的原則及永續利用,當然對於無法遵守規定之違規者,必要的裁罰才能有效遏阻不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