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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之權利義務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66期/ 發布日期:112/11/17

河川為天然形成供洪水宣洩之區域,為有效安全排洩洪水量,水利法為採取適當防洪工程,針對河川特性及流域狀況,劃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河川區域範圍,均受水利法規範限制使用。然為顧及私有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辦理河川治理工程時,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外早期既有之堤防防洪設施仍屬私有土地而未辦理徵收者,如配合防洪需要,必需改建或改善者,其工程用地依法優先辦理徵收。

依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河川區土地容許使用除「水利」用地以外,亦涵蓋「農牧」、「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特定目的事業」等7種用地得依法核准使用;另「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規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水利用地,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

又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河川區域、區域排水等範圍內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其土地增值稅;同法第82條第4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以逐步解決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