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簡稱水特分署)為保障轄管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之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1.新店區:以 62 年12 月 24 日為準。
2.烏來、石碇、坪林、雙溪區:以北部區域計畫70 年2 月15 日公告日期為準。
為使民眾便於申請以保障自身舊有建築物之相關權利,水特分署特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便於民眾申請,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簡述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1.地籍圖謄本。2.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四七六三號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透過制定清楚明瞭的辦理SOP,民眾即可輕鬆申請合法房屋證明以保障自身合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