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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有償及無償撥用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71期/ 發布日期:112/12/22

臺灣的土地分為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又分為國有土地及各地方政府有土地。國有土地顧名思義,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只是土地管理機關可能為各政府單位。國有土地的取得,依據「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需要申請撥用,撥用的審核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國有不動產撥用,一般以無償為原則,只是在部分情況下須辦理有償撥用,「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中,條列了10項須辦理有償撥用的情況,例如國有學產、抵稅不動產、特種基金等。有償撥用的價金,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為例,農水署由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及17個農田水利會整合改制而成。改制前農田水利會的土地是屬於私有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須以價購、徵收等方式取得;改制後成為公務機關,其土地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屬於「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第6點之特種基金,因此現行水利署工程用地若遇農水署管理土地,皆以有償方式辦理撥用。

大片國有土地之有償撥用,其所需費用亦不容小覷,因此在預算階段就須注意是否有需辦理有償撥用,以避免經費核定後執行用地取得時出現預算不足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