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都市急遽發展及氣候變遷的雙重挑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相關水利法修正案業於10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五會期第14會議完成三讀修正通過,奉總統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令公布。水利法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鳳山溪水系逕流分擔評估規劃(1/2)」(以下簡稱本計畫),將可以作為後續辦理相關逕流分擔計畫之基礎,落實鳳山溪水系推行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公告。
考量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超過既有防洪設施保護標準之降雨事件頻傳,以傳統防洪工程手段已無法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之衝擊,且都市高度發展後更增加水道拓寬、加高及內水積淹排除之困難,為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需推動逕流分擔減少進入水道洪水量。其有別於傳統由水道概括承受所有逕流之治水作法,而將過往「完全由河川或排水承納洪水」的思維轉換成為「由河川或排水與土地共同承納洪水」。其採逕流抑制、逕流分散、逕流暫存、低地與逕流積水共存之原則,以工程方法及非工程方法因地制宜,並輔以避災措施等綜合運用擬訂逕流分擔措施,將降雨逕流妥適分配於水道及土地,提升土地之承洪能力,並考量鳳山溪兩岸逐步發展,新竹縣新埔鎮等都市積極開發,故有需要進行逕流分擔評估,爰辦理本計畫。
逕流分擔推動首要之務即為評估各河川流域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是否具推動必要性,並找出逕流分擔目標區位。依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四條,敘明符合逕流分擔推動之樣態者,主管機關得實施逕流分擔,其中涉及地方政府推動權責者,為樣態二(未來發展區)及樣態三(目標低地),據此,本計畫研提逕流分擔推動樣態適用評估,透過彙整包含水文量、近年淹水熱點、集水區受外水影響特性,以及流域內開發區位等初步篩選資料,進行各樣態之評估及檢視。
112年10月13日辦理的第一場與新竹縣秘書長平台會議,著重於檢視鳳山溪流域內是否有適用逕流分擔三種樣態之適用推動對象,並邀請新竹縣相關單位(工務處、產業發展處城鄉發展科)及第二河川分署相關課室,協助指認鳳山溪流域內之未來發展區位、過往歷史淹水熱點等相關初步評估成果,也惠請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協助提供近年區域排水、下水道改善工程竣工資訊,以利本計畫賡續辦理後續逕流分擔評估相關工作。本次會議的重點討論面相包含樣態二區位指認、樣態三目標低地適用推動評估。
議題一:樣態二區位指認
依據執行辦法第四條所列逕流分擔推動要件之第二項,「都市發展範圍快速擴張或重大建設計畫,原規劃排洪設施不足以因應,至有提高地區保護標準之必要」,可見若地區有開發提升保護標準之需求,可辦理逕流分擔提升防護能力,而各縣市刻正辦理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各功能分區及擬定地區未來發展區位,考量前述經濟部頒布執行辦法辦理逕流分擔之精神,應提出相關未來開發區位辦理逕流分擔之必要性建議,以做為後續地方重大開發配合推動逕流分擔之參考。
盤點新竹縣政府於鳳山溪流域內之重大開發計畫及未來發展區位,主要有新豐鄉「因應國土計畫辦理新豐鄉擴大都市計畫及新設產業園區可行性評估案」,以及湖口鄉「新竹工業區東南側非都市土地」2處未來開發區位,經歷史淹水點、本署第三代淹水潛勢情境,開發區並無歷史淹水記錄亦無淹水潛勢,應無透過樣態二提送逕流分擔之必要性,亦與新竹縣政府進行確認,故排除樣態二之適用性。
議題二:樣態三目標低地適用推動
依據逕流分擔執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若地表逕流受限於低地地形無法排入河川或區域排水,致重複發生積潦災害情形,則係屬樣態三(目標低地)之推動對象。
近來推動逕流分擔經驗,建議逕流分擔樣態三之推動,應透過由下而上的盤點及指認,特別是淹水熱點位的區公所及里長對於淹水原因的了解、淹水改善的需求最為直接。彙整盤點淹水點位及淹水成因,並協同地方政府(含里長)初步指認轄區內重點淹水區位,並由地方政府提供已辦理或預計改善之工程,再透過洪水演算進行相關指認區位之淹水模擬,而依據分析成果綜整相關資訊,如可能淹水成因、淹水潛勢規模及可能適用之改善方式。
評估篩選原則將包含淹水潛勢檢視、低地區位盤點、歷史淹水點盤點、治理情形盤點、保全對象盤點等面向,透過上述篩選原則評估鳳山溪流域內17處排水系統集水區適用區位,初步擇取竹北都市計畫與重劃區直排區為初步擇取竹北都市計畫與重劃區直排區為樣態三適用之候選對象,並做為後續逕流分擔方案研擬規劃區位之基礎,亦與新竹縣政府進行確認,作為樣態三未來逕流分擔推動之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