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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工程期限展期之相關措施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發刊期數:第0591期/ 發布日期:113/05/10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下簡稱水特分署)轄管範圍兼屬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都市計劃區,土地使用受限,仍有部分區域可申請建築執照,以及水特分署持續努力輔導轄區內民眾舊有合法房屋或建地目土地上建物執照申請。惟因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營建業原物料上漲、供應鏈斷鏈、以及缺工導致雇工不易等因素,對整體營造業造成巨大的衝擊。

水特分署祭出比照新北市「建、雜照期限自動展延兩年」之紓困及振興措施之方案,為減輕建築產業的壓力,避免進而影響相關產業經濟,致社會成本增加。

依現行建築法第53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外。另此次「建、雜照期限自動展延兩年」,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希望藉此舒緩營建業受到衝擊,協助業者及民眾度過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