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要法令宣導

  發刊期數:第0075期/ 發布日期:103/06/20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已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6月1日施行;配合公保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其中與退休同仁有關者為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公保法第48條):99年1月1日至本法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得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