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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堆置場土地適用規定之探討第五河川分署

  發刊期數:第0598期/ 發布日期:113/06/28

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河川分署運用河川用地範圍線外之土地、未登錄地設置防汛堆置場,對防汛搶險作業有其必要性及效益,然設置防汛堆置場其適用法規於水利機關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各有不同之見解,恐衍生適法性疑義。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沿河川兩岸之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中央管河川之儲藏所地點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各河川分署據此設置防汛堆置場;然各河川分署除作為防汛塊製作及防汛器材堆置外,若腹地足夠,亦常運用做為河道整理工程或疏濬工程剩餘土方堆(暫)置、雜草木及廢棄物清除暫置區。

防汛堆置場土地使用分區受「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管制,衍生幾種不同態樣,本文就非都市計畫區分述如下:

  1. 防汛堆置場位於河川區域線內、工程用地範圍線內: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定義,河川區域線、工程用地範圍線內皆符合其定義之「河川區域」,以「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其管理尚無疑義。

  2. 若防汛堆置場位於河川區域線、工程用地範圍線外:若具備有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功能,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要點」,需邀集本署及當地縣(市)政府建管、環保、地政、農業、林業、都市計畫、水利、交通、水土保持及其他有關單位,派員辦理會勘審查。須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定,及未來即將實施之「國土計畫法」相關管制規定;另土資場之營運及管理,應配合所在地縣(市)政府訂定發布之相關法規辦理,增加執行困難度。

  3. 防汛堆置場跨越河川區域線、工程用地範圍線內外:需依據河川區域線、工程用地範圍線最寬者辦理用地分割,其適用規定各依前述區位相關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設置防汛堆置場較佳之作法,設置位置選擇以堤防旁之經管土地、國有土地、未登錄地合併一定面積以上,有防汛道路可作為運輸道路,並將防汛堆置場範圍劃入河川區域內,以「河川管理辦法」管理,較具彈性及符合各河川分署之多元運用,除防汛搶險作業外,尚具在地滯洪、生態營造、植樹減…等效益,各河川分署亦不致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