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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持續辦理第三期河川底泥檢測工作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99期/ 發布日期:113/07/05

底泥依其定義係指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廣泛而言包括了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埤塘、港灣等水體之底部沉積物均屬之,屬水體環境重要的組成,其污染一般而言不易為人所接觸或直接誤食,但底泥長期累積的污染物質,則會經由食物鏈的累積與放大效應,進而影響水生生物及人體健康。

環境部為維護底泥品質以保護水體環境及維護食品衞生,積極執行全面性污染底泥管理工作。將底泥品質管理相關規範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 修正條文中,於99年2月3日公布施行。依相關規定,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於101年1月4日發布「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訂有重金屬、有機化合物及農藥計41項品質指標項目之上下限值;102年7月15日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則明訂各類水體底泥採樣檢測作業之佈點規劃、檢測頻率、申報備查作業等相關程序,並明訂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署自103年起依土污法規定辦理轄管水系底泥採樣檢測工作,至112年已完成二期之河川底泥檢測作業。本(113)年將展開第三期的規劃,在下個五年(即113~117年)完成24條中央管河川及2條跨省市河川底泥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