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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綜合企劃組

  發刊期數:第0212期/ 發布日期:106/02/03

  水利署於92年1月16日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主要係為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案件各階段作業原則,迄今已辦理10次修正。
  為使作業要點能符合水利署現況運作機制,並能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最新函示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
  本次共修正規定3點及附件5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水利署105年11月16日「特殊類型委託服務計畫之提報及審查作業程序研商會議」決議,修正要點適用範圍(將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水門、抽水站分洪設施之維護、操作及管理工作」等7種類型案件排除)。(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據水利署105年3月28日「研商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之審查機制-以地下水案件為例會議」決議,就計畫提報檢討階段,如計畫工作內容有涉及其他組室業務,應請該組室協助審查。(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所屬機關於辦理契約書(含契約變更)陳報備查事宜時,應檢附相關文件供水利署查核之份數,視督辦組室需求提供,不另訂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水利署104年2月17日經水資字第10412005760號函修正「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資訊相關系統開發與維護注意事項」,故計畫若涉及資訊系統規劃、開發及維運時,需依該注意事項辦理,本次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名稱。(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強調計畫主持人「應全程親自簡報」,於委託服務計畫評選評分表(範本)備註第6點,修改文字如下「計畫主持人未全程親自簡報時,本表評選項目E項(〇%)之評分以零分計算。答覆時,經評選委員會同意,得由廠商之專業人員為之。」。(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因「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工程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故修正第27點第2項文字。配合作業要點第27點修正,刪除附件十三其他記事第5點「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及註三「本表完成評選後,評選結果應予簽報署長或授權長官決行後再公布。」文字。 (修正規定第二十七點)

 七、第三十七點第二項有關審查會議主持人得比照之點次誤植,予以修正。(修正規定第三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