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於92年1月16日訂定「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主要係為規範
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案件各階段作業原則,迄今已辦理10次修正。
為使作業要點能符合
水利署現況運作機制,並能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最新函示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
本次共修正規定3點及附件5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
水利署105年11月16日「特殊類型委託服務計畫之提報及審查作業程序研商會議」決議,修正要點適用範圍(將
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水門、
抽水站或
分洪設施之維護、操作及管理工作」等7種類型案件排除)。(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據
水利署105年3月28日「研商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之審查機制-以
地下水案件為例會議」決議,就計畫提報檢討階段,如計畫工作內容有涉及其他組室業務,應請該組室協助審查。(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所屬機關於辦理契約書(含契約變更)陳報備查事宜時,應檢附相關文件供
水利署查核之份數,視督辦組室需求提供,不另訂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
水利署104年2月17日經水資字第10412005760號函修正「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資訊相關系統開發與維護注意事項」,故計畫若涉及資訊系統規劃、開發及維運時,需依該注意事項辦理,本次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名稱。(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強調計畫主持人「應全程親自簡報」,於委託服務計畫評選評分表(範本)備註第6點,修改文字如下「計畫主持人未全程親自簡報時,本表評選項目E項(〇%)之評分以零分計算。答覆時,經評選委員會同意,得由廠商之專業人員為之。」。(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因「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工程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故修正第27點第2項文字。配合作業要點第27點修正,刪除附件十三其他記事第5點「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及註三「本表完成評選後,評選結果應予簽報署長或授權長官決行後再公布。」文字。 (修正規定第二十七點)
七、第三十七點第二項有關審查會議主持人得比照之點次誤植,予以修正。(修正規定第三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