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常需辦理用地取得,永久性的公共建設須以協議價購、徵收等手段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而臨時性的公共建設則可以無償提供使用、租用、徵用等方式臨時性的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辦理土地臨時使用,如非緊急狀況,考量政府預算、人民權益,因先洽詢民眾是否同意無償提供使用為優先,並簽訂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以保障雙方權益;民眾如不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再討論有償(租用)之可能性;民眾無論有償無償皆不同意提供使用時,則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強制徵用土地做臨時使用。
如遇緊急狀況需臨時使用土地,為簡化辦理用地取得之程序並減少用地取得之時間,可依據水利法第76條或災害防救法第30條辦理徵用,於辦理會勘及通知被徵用人後即可開始使用土地。
水利署辦理公共工程以永久性設施(如水庫、堤防等)為主,爰用地取得手段主要為協議價購、徵收,惟近年因氣候變遷加遽,極端降雨事件發生頻率增加,偶有需辦理緊急搶修險工程之狀況,為因應其新增之土地臨時使用需求,無償提供使用、租用、徵用等臨時性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方式,亦為未來本署辦理用地取得可參考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