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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水利工程用地取得經驗分享-公聽會篇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620期/ 發布日期:113/11/29

依土地徵收條第10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事業計畫報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事業計畫報核前,應先舉行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另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至少舉行二場,辦理公聽會過程說明如下:

(1)公告: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周知,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張貼規定場所,並需於需用土地人網站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另需以書面郵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使其知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2)說明事項: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會議紀錄: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將紀錄(含陳述意見與回應情形)張貼於規定場所公告周知,並需於其網站公告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4)舉行第2場公聽會,仍應於7日前將開會資料公告周知,並將公聽會記錄公告周知,其第2場記錄也應記載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與回應處理情形。

開完兩次公聽會後,檢附公聽會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與對其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許可即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報核。

需特別提醒的是,常有因範圍變動、遺漏土地所有權人及公告、上網、登報、通知天數不足或公告地點不符規定,致需重新辦理公聽會情事,因此建議於完成用地範圍公告及測量預為分割成果後,再辦理公聽會事宜,以避免遺漏或範圍變動需補辦公聽會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