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且我國考量洗錢風險,業於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實有檢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之必要。
法務部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納入財產申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據此「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1千元以下,均應計入20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元、乙幣交易價額800元、丙幣交易價額900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1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