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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資料應以地政單位資料為準河川勘測隊

  發刊期數:第0428期/ 發布日期:110/03/26

中央管河川區域劃設係依河川實地勘測之河川斷面與當時既有之水文資料分析演算尋常洪水位到達土地範圍,在考量該河段之河防工程設施及防洪安全需要予以劃設,並依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河川局提出勘測成果送水利署審查後,再報經濟部核定公告。又水利署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於公告河川區域時除函文當地縣市政府說明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請依相關規定劃定為河川區外,皆會將河川區域相關參考圖資提供地方政府之水利、地政、都計單位及地政事務所參考並說明圖籍地籍資料應以地政單位資料為準。

為避免河川區域之土地造成買賣糾紛或建管單位誤發建造,及土地所有人忽略該類土地已受水利法限制,水利署亦配合內政部於民國86年7月7日修訂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現為第11條規定)第九款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增訂「河川區」。而鄰近河川之土地實際是否位於河川區域內,仍須地政單位辦理地籍鑑界為準。

相關河川區域公告資訊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如圖1)或水利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ra.gov.tw/(如圖2)項下查詢。

  • 圖1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圖1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