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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制度目前所遭遇之問題第七河川局 蔡榮元

  發刊期數:第0239期/ 發布日期:106/08/11

  台灣土地自92年以來市面價格已倍數成長,近年價格已有自高點反轉跡象,若買在高點,日後機關徵收時價購低於當初土地所有權人買入價格,將會遭受土地所有權人阻撓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願配合政府徵收,是否仍應自行承擔土地市面價格波動,換言之,賠錢將土地賣給政府或被徵收(為什麼被剝奪土地還要賠錢?)。

  如果將來法令規定可以當初土地所有權人買入價格徵收補償,將會遭遇難以查證當初土地所有權人買入價格(因實價登錄制度於101年8月1日方施行,在此之前並無法查得),亦有可能土地所有權人得知日後將辦徵收,在徵收前先假買賣,填寫較高價格登錄。

  土地按市價徵收,地上物卻未按市價徵收。在都會區地上物(尤其是農作物)與土地價格相比可能微不足道,但在非都市土地,地上物可能佔很大比例,有時將近50%,為何土地須按市價徵收,地上物卻沒有?一般縣市政府查估基準內會訂出數百種以上地上物單價,這些單價幾乎十幾年未更動,與市價已有不少落差,實有重新調查必要,日後亦應修法,將地上物修法改市價徵收,才能避免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對於土地有特別感情,即使補償價格高於市價、高於當初買入價格,仍不願被徵收者,是否只有強制徵收一途別無它法?目前制度確實如此。有鑑於目前國內公有土地遭占用或違法使用,情形很常見,若能從立法上用公權力收回這些土地,再將這些土地出租或賣給被徵收人,相信可增加被徵收意願,減少抗爭,同時解決公有土地遭占用或違法使用,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