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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生態補償機制及案例介紹孟宸萱

  發刊期數:第0111期/ 發布日期:104/02/27

  工業革命後至今200餘年來全球經濟蓬勃發展,惟於經濟掛帥之前提下,常忽略了生態衝擊與影響,造成今日各種生物棲地面積減少與品質降低,進而導致生物多樣性之喪失。各國為降低工程建設對於生態環境之衝擊,遂於1980年代起逐步發展出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機制。

  所謂「生態補償」,係平衡因開發造成的環境負面影響,可應用於人類之各種開發行為。生態補償概念以創造、復育改善或保育棲地等方式,彌補因工程開發與建設所造成生態功能或生態價值之損害,以確保整體生態品質,能維持在原先或甚至更高水準的狀態。補償措施須以「無淨損失」(No Net Loss)之概念為原則,執行對生態環境之補償,即對於生態資源的「資源面積」(Resource Acreage)及「生態功能」(Biological Function)方面皆為「無淨損失」。

  1988年美國布希政府倡議宣傳「無淨損失」之國家保育政策,1990年美國陸軍工兵團(United State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 ACOE)與美國環境保護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USEPA)簽訂緩解協議備忘錄(Mitigation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MOA),闡明符合淨水法修正案第404節,以恢復與維持國家水域之化學、物理與生物完整性(包括濕地)為準則。緩解協議備忘錄中亦提出補償程序三原則,意即當開發案可能影響自然環境,欲施行生態補償制度時,需考慮之層面包含迴避、減輕(Minimization)、補償(Compensation)等步驟,可知在開發行為使得生物棲地可能遭受衝擊時,首先考量迴避可能造成衝擊的區域;當無法迴避或僅能部分迴避時,則需設法讓衝擊最小化;迴避與減輕效果不彰或無法施行時,最後才實施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基本上可分為「生態功能」與「補償地點」兩方面考量。在生態功能方面,又可細分為「同質補償(in-kind)」與「異質補償(out-of-kind)」,「同質補償」乃使用相同棲地、物種或生態功能來補償遭受破壞衝擊的自然棲地;「異質補償」則使用相類似的棲地、物種或生態功能來補償遭受破壞衝擊的自然棲地。一般來說,同質補償之成效優於異質補償,惟同質補償之棲地難尋,因此針對某些生態功能較低的棲地,可允許以異質補償進行棲地復育

  在補償地點方面,可細分為「現地補償(on-site)」與「異地補償(off-site)」,「現地補償」係指在遭受破壞衝擊區域內部進行補償;「異地補償」在遭受破壞衝擊區域之外部進行,則稱為異地補償。基本上相同流域生態系之區域較符合原有生態功能,故補償地點選擇之優先順序將依現地、鄰近區域、以及影響區域外部依序補償。另外,生態補償之形式與途徑亦為主要發展重點,各發展細項如表1所示。生態補償之形式係依據需補償的主體多寡,可分為「單一補償」以及「聯合補償」等2種,其中「聯合補償」形式係指補償方式包含2項以上之補償形式組合。

1 生態補償之形式與途徑
形式
途徑
  • 政策支持或給予合理差別待遇。
  • 財政轉移支付。
  • 現金或實物的直接補償。
  • 補貼。
  • 減免稅收。
  • 有償轉讓。
  • 人力培訓與技術援助。
  • 要求提供補償土地(場址)或棲息地。
  • 徵收生態補償費或生態補償特別稅。
  • 繳交生態補償保證金。
  • 公部門為開發者所提出的財政補貼制度。
  • 提供優惠貸款制度。
  • 以具有相同對價之物進行交易。
  • 國內外資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3。

  基此,近年各國在生態補償概念上之發展,於集水區之保護上,採以「生態給付服務」(Pay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形式居多。其概念係基於向集水區之土地生態服務系統進行回饋,透過「市場機制」,由市場買家(生態服務受益者)提供單一或多種形式之補償(如表1),回饋予市場賣家(生態服務提供者或管理者),以保育集水區內土地生態系統。其主要目的有二,第一為透過補償來保護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第二為透過補償自然生態保護區內居民或土地管理者之各項受損權益,以維護區內之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措施。

  PES已將服務提供者與受益者之間緊密連結,義大利FEEM基金會(Fondazione Eni Enrico Mattei servzi)歸納出不同類型所對應之PES服務形式,如圖1所示,由圖可知PES除可應用於自然生態進行保育外,亦適用於景觀或文化保存等行為。


  為利對更清楚一窺其實務操作,附件分別摘錄法國集水區生態給付服務、美國集水區保育計畫及英國濕地保育等有關生態給付服務之案例供參。
資料來源:FEEM,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