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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河川局以查估市價辦理用地取得之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法

  發刊期數:第0076期/ 發布日期:103/06/27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行政院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土地徵收由「公告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

有關市價估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101年6月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另規定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內政部配合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增加不動產估價師之委員席次,強化估價指導,提升評議結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並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得將市價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增加專業協助。

又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不服查處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於工程範圍內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時,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時所採用之價購金額,係參考下列資訊:

一、依轄內台南、高雄市政府所查估之徵收補償市價。

二、參酌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內政部地政司所公告之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回算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三、請相關之地政事務所協助提供市價資訊(惟部分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市價資訊,則逕採上開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回算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函復六河局)。

四、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選擇各項條件較為接近之類似案件,其實際交易價格。

五、參照都市地區地價指數調整換算所得地價(惟此等地價指數調整換算所得地價,需屬都市土地才有此公開資訊可參考)。  

經上開各價格綜合評估考量後,先設訂一區間範圍作為本次協議價購之定價參考區間,後再另考量個別地號之各項綜地條件因素後,於該區間內訂定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價購金額,從而辦理後續之價購、徵收等用地取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