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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4584元的代價-未實際出差詐領差旅費案例政風室 陳敏森

  發刊期數:第0339期/ 發布日期:108/07/12

壹、案情摘要

小張為某機關正工程司,負責中央排水治理計畫相關執行事項、防汛及搶修工程,並自104年11月至105年9月止,兼派某堤防防災減災工程等職務,小張在負責堤防工程期間,竟自104年11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待在辦公室內或台中市,未前往工程現場,卻以出差事由,申報20多項出差雜費與交通費共計1萬4584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張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小張得手後,再於105年1至2月間,以出差事由申報20多項共計1萬6936元,因遭檢舉差勤不實而撤回申請。

貳、偵處情形

一、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二、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未遂物罪,提起公訴。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張待在辦公室內或台中市,未前往工程現場執行公務,卻仍請領差旅費,並成功詐得款項,顯示機關對出差審核作業及人員管理未臻周全,否則何以小張明明申報出差,但人留在機關內,單位主管竟完全未察覺,終使小張有機可趁,甚或產生錯誤觀念,而害了自己。

二、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張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平時得經常申請出差之機會,多次虛立出差名目,詐取差旅費,凸顯法紀觀念薄弱。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落實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除應以身作則,據實前往處理公務,事後依規定報支差旅費外,對於所屬人員申請公差假之事由,更應嚴格審核是否確與公務有關,並覈實核給期間;更應嚴格管制所屬人員差勤狀況,對於已申請公差假却仍留在機闗之人員,應主動了解。

二、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單位主管平時應留意部屬之生活,有無存在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藉以防範部屬利用申請公差假之機會,從事不法或不當行為。

三、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將公務員虛報差旅費案例、自首效力等納入宣導重點,以提昇員工自律觀念。

伍、結語

公務員浮報加班費及差旅費案件屢見不鮮,而再檢視所詐得之金額却往往是區區幾萬甚至是幾千元而已,但如一經查獲,却得面對偵審機關課以貪污治罪條例重罪,甚者,判決確定後更會失去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之影響至鉅;為加強公務員法治觀念,並強化預警機制,機先消弭此類案件,爰彙編本則案例,期為作為同仁借鏡,更期盼同仁互相提醒,如果發現同仁有錯誤觀念亦能主動提醒,如果能在同仁做錯之前主動拉他一把,也是做了很大的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