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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濁口溪情人谷下游右岸護岸加高加強工程用地協議價購經驗談第七河川局 陳添榮

  發刊期數:第0327期/ 發布日期:108/04/19

建造水利工程構造物目的在使水文水流侷限在固定流槽內,此流槽的兩側即是河川兩側的堤防工程,台灣在每年5月底至8月中旬颱風季節經常遭受在赤道附近關島形成颶風的侵襲造成台灣島內居民房屋汽車損失及公共設施上的損害,這一切破壞的力量就是我們每個人每天必需品-水,古語云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大水如能善加利用可以利民生計,可以發電提供工業及民生使用,可以經過濾及水質軟化處理提供民生飲用。水利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大多屬大斷面流槽,其特性是流量大流速快流線曲折,每遇颱風暴雨容易形成淹水災害,其原因在全球氣候異常經常性瞬間強降雨侵襲台灣島內,使得部分因超抽地下水的低窪地區雨水來不及宣洩,例如台灣屏東佳冬林邊地區因養殖業興盛經常抽取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雲林南部沿海地區地勢低漥,地層持續下陷影響,排水不良問題嚴重等。

水利署本著節流與開源並重,生態保育與發展利用兼顧的施政原則,維護設施防護能力,因應氣候變遷威脅,水利署每年分年編列預算進行中央管河川整治與堤防護岸維護,主流與支流堤防銜接,杜絕堤防護岸保護系統水患防護缺口,水利工程和大部分其他類型工程一樣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目前以徵收與價購方式取得,公有土地以辦理公地撥用取得,以上兩者皆有相當法源依據作為公務執行上的依據,尤其私地徵收牽涉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減損人民所有權,此方面政府立法相當嚴謹,目前私地徵收以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10040049 號令發布施行土地徵收條例為法源根據,本條例第3條開宗明義強制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為減低民主國家人民對政府施政違和感,本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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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舉一案例簡要說明用地取得過程,108年度辦理濁口溪情人谷下游右岸護岸加高加強工程用地取得,本案用地範圍內計有私有地7筆,土地所有權人7位,徵收土地面積0.166700公頃,無公有土地,首先發動用地取得必須由工程測設單位依據設計原則及結構型式定案後劃定用地範圍由用地單位函請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預為分割作業,俟取得分割圖冊後於法定日期每年8月底以前製作個別宗地影響清冊函請各地方政府送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提案評議,地方政府於每年1月1日後編製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後函送需用土地人,作為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徵收市價評定並檢視用地範圍符合需求無誤後簽請工程單位辦理二次公聽會並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地方政府地政局、農業局、地政事務所等相關單位與會,向各與會人員說明辦理本工程施作緣由及設計原則與結構型式,並說明用地範圍位置以及每位地主土地徵收面積、位置等相關資訊,目地在於使瞭解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各階段所面臨情形並請地主配合辦理,二次公聽會約在每年12底前完成召開。

公聽會召開後由預算單位送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本工程用地費興辦事業計畫並由用地單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以移轉登記方式取得用地,宣導此方式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等優惠措施以提高價購率。

協議價購階段,土地所有權狀無設定抵押權且無棄權情形之下都可以順利辦妥價購程序,若是地主無法塗銷抵押權也可函請債權單位先行註銷部分徵收面積抵押權,使得辦理移轉登記程序順利推展,登記完成並上網實價登錄後簽請主計單位開票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