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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小學堂--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得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14期/ 發布日期:109/12/18

依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依土地稅法地28條但書及第39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法贈與土地為公有,及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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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利法第82條規定及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第2點立法說明,可知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其性質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類似,且亦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容積移轉作業,依法亦涉及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最終並須依法將土地贈與登記為公有;惟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前提下(即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依法辦理容積移轉時,是否亦得比照前揭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並非無疑。

依財政部賦稅署最新相關函釋,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之私有土地,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39條第2項規定,分述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簡稱容移辦法)第13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前,如移轉該土地予他人,除因繼承而移轉外,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所有權人依容移辦法第13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3.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之私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徵收前之移轉,自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