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經管之公共用土地轄區廣闊,位置偏遠,基於管理機關權責及確實掌握土地之基本資料,均由各
河川局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
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
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
惟
水利署所屬各
河川局自96年度起均已編列分預算,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故自98年起各
河川局為興辦
水利事業辦理之撥用案件,均已由各
河川局為申撥機關並為管理機關。
另為簡化行政程序,自今(106)年度起,各
河川局為興辦
水利事業價購或徵收取得私有土地,亦由各局擔任需用土地人並為管理機關。
基於管用合一原則,目前
水利署經管各
河川局代管之公共用土地,其管理機關登記為
水利署者仍多達8萬4千餘筆,面積共約1萬4百餘公頃,現刻由各
河川局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1點、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38條規定,循序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中,預計於今年底前完成移交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