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落實管用合一 水利署署管公共用土地移交各局接管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24期/ 發布日期:106/04/28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經管之公共用土地轄區廣闊,位置偏遠,基於管理機關權責及確實掌握土地之基本資料,均由各河川局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

  惟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自96年度起均已編列分預算,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故自98年起各河川局為興辦水利事業辦理之撥用案件,均已由各河川局為申撥機關並為管理機關。

  另為簡化行政程序,自今(106)年度起,各河川局為興辦水利事業價購或徵收取得私有土地,亦由各局擔任需用土地人並為管理機關。

  基於管用合一原則,目前水利署經管各河川局代管之公共用土地,其管理機關登記為水利署者仍多達8萬4千餘筆,面積共約1萬4百餘公頃,現刻由各河川局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1點、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38條規定,循序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中,預計於今年底前完成移交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