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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程序時應注意事項工程事務組 王顗泰

  發刊期數:第0445期/ 發布日期:110/07/23

水利工程因工程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時的環境條件改變,必須變更原設計以因應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採購法中有關變更設計條文為第22條限制性招標部分,其中水利工程類較常運用到的為22-1-6(變更設計部分)及22-1-7(後續擴充部分),以下即針對22-1-6及22-1-7探討該款使用條件與應注意事項。

  • 變更設計注意事項變更設計注意事項

依據22-1-6辦理變更設計時須注意同時滿足「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等5大條件才能依據22-1-6辦理。其中較容易發生的錯誤態樣如下:

1.預算不足減列部分工項等發包後再辦理變更增加:不符合未能預見之情形。

2.施工範圍外增加額外工項:不符合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工程增加其他工項,另行發包並無困難:不符合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條件。

4.辦理變更設計時將「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條件誤算為增減帳後之結果。

  • 後續擴充注意事項後續擴充注意事項

如依22-1-7辦理後續擴充時則須注意「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應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並於招標公告登載」、「執行後續擴充後之總價不得逾原採購時所計算之採購金額」等3大條件,較常發生錯誤態樣為未將擴充項目之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此時只能以公告之採購金額為上限。

以上為辦理變更設計或後續擴充程序時應注意事項,如需報上級機關籌措經費因應時,應將相關規定要件敘明於公文內,俾利審視及正確公務行政程序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