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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工程用地徵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50期/ 發布日期:110/08/27

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另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得予徵收之土地,內政部89年1月27日台89內營字第89822498號函示略以:「二、...各該法律已特別規定得予徵收,如其編定、劃設或公告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完成者,依各該法律辦理徵收,即難謂違反前開都市計畫法第52條前段規定。...三、...擬徵收土地位於依相關目的事業法律編定、劃設或公告之事業範圍內,各該法律並特別規定得予徵收,且其編定、劃設或公告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完成者,得據以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外,餘應於依法完成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後核發之。」。

  • 淺談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工程用地徵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過往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內用地取得過程中,有因未符合上述規定,致無法順利取得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需再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造成工程時程延宕,故都市計畫變更為工程用地取得重要課題。

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應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之劃定原則予以劃設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就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設置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河道用地」。至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其土地使用分區之名稱訂定,如水利主管機關為整治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道路主管機關為施設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其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故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另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道用地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道用地時,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亦比照上述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川排水)使用」。

綜上,為避免因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影響治理工程之執行,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時,應依上述函示妥予檢視是否已符相關規定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是否為徵收區分名稱,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亦應提早進行,以儘速完成工程用地取得,俾使後續工程順利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