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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兼)支領退休金領受權相關規定水利署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153期/ 發布日期:104/12/18

  銓敘部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44033900號令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