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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環境管理之封溪護漁蘇郁文 博士

  發刊期數:第0248期/ 發布日期:106/10/13

河川環境管理之封溪護漁

早期河川環境整治與管理,常致力於控制河道,透過水文、水理的學理計算,搭配整治工程依循相關法規進行設計而施作的結構物,希望建構安全的河川環境(圖1);隨著河溪整治工程結構物因無法順應河川水流動態的沖刷,結構物損毀、老舊或功能不彰之案例頻傳,加上人們對生態保育意識的提升,和近代蓬勃發展的河溪復育理念,許多已開發國家在河川環境的經營管理,已朝向回復河川自然特性,順應其自然擺盪之蜿蜒特性,以合宜之調適策略,提升河岸相對穩定性,增加河溪棲地多樣性,營造生態有善之河川環境。

  • 圖1、野溪整治工程;希望透過工程手段,建構安全河川環境。(蘇郁文 攝,2011)圖1、野溪整治工程;希望透過工程手段,建構安全河川環境。(蘇郁文 攝,2011)

筆者過往對已實施之河川復育計畫,進行”計畫目標達成狀況”及”可供相似案例借鏡學習之可能”的相關評估研究,於台中市新社區中和里的抽藤坑溪河段,進行現地踏勘與調查時,發現「封溪護漁」之公告(圖3),屬於復育河川生態之策略之一,亦是河川環境管理之一環。

  • 圖3、為保育河溪生態,部分河溪區段採行封溪護漁措施 (蘇郁文 攝,2010)圖3、為保育河溪生態,部分河溪區段採行封溪護漁措施 (蘇郁文 攝,2010)

本文即聚焦於封溪護漁之法源依據和執行概況等,進行相關介紹,以期提升讀者對封溪護漁之認識,進而支持,並認同河川生態保育及復育之重要性及相關作為,使河溪生態資源保育和復育工作能更加永續與順遂。

根據陳湘媛、陳湘繁(2014)著作中提及台灣最早的地方性溪流魚類資源管理行動始自1985年南投縣鹿谷鄉的清水溝溪魚蝦榮生會,之後達那伊谷溪與楠梓仙溪等陸續跟進,並發展為「封溪護漁」之行動;且由於對地方觀光產生極大幫助,於是引起各地仿效。

封溪護漁之法源依據為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相關公告內容通常包含禁漁範圍、禁漁期間、規定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內容通常述明:禁止以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植物及相關罰則,如圖3所示。

依漁業署2017年7月26日訊息公告-直轄市及縣(市)依漁業法公告河川禁漁(區)期(封溪護魚)資訊(檔案下載連結)台灣地區目前共有14個縣市,包含78處溪流河段正施行封溪護漁措施。

本文以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溪為例進行介紹,該溪流分別於2005、2007、2010年,分段施行,對總長約200公里的河道進行封溪護漁措施,並結合河溪生態資源,規劃賞魚步道(圖4);除了保育河溪生態資源,更結合地方觀光發展,與溪流、生態、觀光取得和諧共處的發展,可供借鏡學習。

然而封溪護漁措施,在許多地區亦有實施,但是卻非每個地區均有顯著的成果,其中,封溪護漁的落實,仰賴封溪河段當地居民組成巡守隊,減少違規事件之發生,而公部門往往扮演行政協助及設施維護,如此配合方式,不易讓措施長遠落實;因此,建議當局(地方政府)在規劃研擬封溪護漁措施時,應取得地方意見領袖之支持,規劃長遠(3~5年)的推行計畫,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培訓當地執行人力及地方居民認同,發展執行組織,對所需財源之籌措及執行構想進行籌劃;如此,可讓封溪護漁措施獲得實質的落實,不因中央政府之補助經費短缺,而淪為失敗的例子。

關於上述提及之地區性執行組織,筆者推薦可借鏡西班牙河川復育中心(CIREF)之發展模式,該組織於2009年由來自大專院校、政府當局、顧問公司和非政府組織與河川復育相關的專家,以非營利組織形式創立;該組織建立委員會並落實教育訓練,培訓相關人力與技術,並透過相關技術顧問或計畫執行以籌措所需經費,歷經7年的努力,目前已是國際化且蓬勃發展的組織。

參考文獻:
  • 1. 王筱雯、郭偉丞,2011,七家灣溪一號拆除後之水文與泥演變過程,國家公園學報,21卷3期,p.20~29。
    2. 陳湘媛、陳湘繁,2014,從台灣封溪護漁之執行成效檢討河川環境治理,環境保護前沿,p.1~p.8。
蘇郁文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