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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應式水龍頭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保育事業組

  發刊期數:第0437期/ 發布日期:110/05/28

為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自來水法105年5月4日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規範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落實強制使用省水標章政策,經濟部於106年9月21日公告「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將「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及「兩段式省水馬桶」,並自107年4月1日實施;之後,於109年10月15日辦理第一次修正公告,將「沖水小便器」列為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並自110年10月1日實施。為因應110年10月1日將施行沖水小便器應具省水標章水利署除通知相關廠商積極測試產品及申請省水標章外,亦透過各公(協)會或相關說明會,呼籲廠商要提早申請沖水小便器之省水標章,否則自10月1日起未取得省水標章之沖水小便器將不得販售,違反者將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持續擴大節水成效,經考量公共場所之水龍頭多採用感應式水龍頭,故繼「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省水馬桶」、「沖水小便器」後,「感應水龍頭」將成為第5項強制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經濟部已於110年2月8日預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目前已完成預告程序),刻正辦理後續公告程序,並規劃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

強制應具省水標章之政策發展進程如下圖1所示。預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之公告內容如表1。

  • 表1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