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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下)
二、又本規範第七點但書規定,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則不在此限,亦即例外可以參加飲宴。而本案公務員甲係與高中同學乙一起用餐,並非參加上開情形之飲宴,並不適用例外規定,故應予拒絕,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標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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